函轉運動部重申各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執行(體育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6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56152號書函辦理。
二、兩岸運動交流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遵守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運動部「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規定;另應注意不得參與陸方主辦全國性運動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並審慎評估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及文宣資料等內容,對於陸方主動邀約(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應提高警覺。交流期間並應避免接受中國媒體(如電視、網路等)或個人訪問,以免受訪內容遭刻意剪輯,作為政治宣傳或統戰工具。
三、復依教育部114年4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42501368號函及國教署114年4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36785號函,教育部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凡學生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於活動起始日前1個月至平臺完成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協助公告(無論實體或線上)陸方活動訊息,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各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陸委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四、陸委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如仍須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務請遵循大陸委員會、運動部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運動部已製作兩岸運動交流宣導摺頁並公告於該部官網(https://www.sports.gov.tw/CP/5917),供執行前詳閱。
六、請各校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赴陸參賽及兩岸運動交流活動,並落實督導及內部管理機制。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6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56152號書函辦理。
二、兩岸運動交流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遵守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運動部「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規定;另應注意不得參與陸方主辦全國性運動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並審慎評估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及文宣資料等內容,對於陸方主動邀約(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應提高警覺。交流期間並應避免接受中國媒體(如電視、網路等)或個人訪問,以免受訪內容遭刻意剪輯,作為政治宣傳或統戰工具。
三、復依教育部114年4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42501368號函及國教署114年4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36785號函,教育部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凡學生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於活動起始日前1個月至平臺完成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協助公告(無論實體或線上)陸方活動訊息,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各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陸委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四、陸委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如仍須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務請遵循大陸委員會、運動部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運動部已製作兩岸運動交流宣導摺頁並公告於該部官網(https://www.sports.gov.tw/CP/5917),供執行前詳閱。
六、請各校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赴陸參賽及兩岸運動交流活動,並落實督導及內部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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