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7月至12月(第3、4季)一般國際交流類出國經費」(教學組)
一、「一般國際交流類」共分為兩個子類型,申辦窗口聯繫方式如下:
一般學校教育文化交流:新住民國際文教科呂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582。
藝術團隊出國交流:社會教育科劉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720。
1.申請方式:請檢附出國計畫暨經費概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對方邀請函、MOU、電子郵件往來)等,請依本函附件格式撰寫,勿延用舊檔,其中經費概算表日支出額請學校查閱115年版本填寫。
2.請貴校於規劃參訪行程時,請考量著重於校際師生交流為主,並建立後續雙方交流聯繫窗口,評估締結國際姊妹校之可行性,以達2026校校有國際姐妹校的目標。
3.本局訂定優先補助順序及原則如下:
交流目的為締結姐妹校者。
105年至今未申請教育部或本局出國經費者。
112至114學年度獲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際教育補助計畫(前為學校本位國際教育精進計畫)國際教育課程類者。
參加114學年度公私立高中職最具影響力的全球公民挑戰賽獲特優、優等者。
帶領學生赴海外從事校際間志願服務者。
赴東亞(日、韓等)以外國家,如:東南亞、歐、美、澳等國交流者。
出國報告依時依格式繳交並完成上傳者。
學校提出之計畫若已獲其他專案補助,本局將不予重複補助。
4.依據本原則第3點第3項第2款及第4點第2項之規定略以,欲申請動支學校以前年度基金賸餘款辦理「一般教育文化交流類」出國案者(出國期間115年度1至12月),請檢附因公出國計畫及相關文件(如附件3及10),於收件截止日前送本局彙辦,經本局簽會市府相關單位後,專案報經本府核定,並應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辦理。
5.申請計畫等相關附件,已上傳至雲端,請貴校下載使用(網址: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klLMYwFNSqXDq9K0BSaiixEzxWhG3fh2?usp=sharing)。
一般學校教育文化交流:新住民國際文教科呂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582。
藝術團隊出國交流:社會教育科劉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720。
1.申請方式:請檢附出國計畫暨經費概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對方邀請函、MOU、電子郵件往來)等,請依本函附件格式撰寫,勿延用舊檔,其中經費概算表日支出額請學校查閱115年版本填寫。
2.請貴校於規劃參訪行程時,請考量著重於校際師生交流為主,並建立後續雙方交流聯繫窗口,評估締結國際姊妹校之可行性,以達2026校校有國際姐妹校的目標。
3.本局訂定優先補助順序及原則如下:
交流目的為締結姐妹校者。
105年至今未申請教育部或本局出國經費者。
112至114學年度獲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際教育補助計畫(前為學校本位國際教育精進計畫)國際教育課程類者。
參加114學年度公私立高中職最具影響力的全球公民挑戰賽獲特優、優等者。
帶領學生赴海外從事校際間志願服務者。
赴東亞(日、韓等)以外國家,如:東南亞、歐、美、澳等國交流者。
出國報告依時依格式繳交並完成上傳者。
學校提出之計畫若已獲其他專案補助,本局將不予重複補助。
4.依據本原則第3點第3項第2款及第4點第2項之規定略以,欲申請動支學校以前年度基金賸餘款辦理「一般教育文化交流類」出國案者(出國期間115年度1至12月),請檢附因公出國計畫及相關文件(如附件3及10),於收件截止日前送本局彙辦,經本局簽會市府相關單位後,專案報經本府核定,並應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辦理。
5.申請計畫等相關附件,已上傳至雲端,請貴校下載使用(網址: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klLMYwFNSqXDq9K0BSaiixEzxWhG3fh2?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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